(2017)陕03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追偿权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雒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瑞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瑞哲,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的银行存款437420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