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永杰,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羁押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永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