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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闯,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5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4月28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徐闯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汝南县三门闸老房庄村到大石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大石庄后徐村村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闯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7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徐闯于2017年05月12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5月12日起至2017年0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