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本令、张帮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令,张帮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本令,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苗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201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帮见,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7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姚本令、张帮见经共谋实施盗窃,二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蓝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单元*-*号的家中,趁被害人睡熟之机,将其放置于卧室的一个挎包内的现金6200元盗走,后二人将所盗赃款予以平分。2017年4月26日21时许,姚本令、张帮见在湖北省襄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姚本令、张帮见的亲属代其退赔经济损失6200元给被害人蓝某。被告人姚本令、张帮见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姚本令、张帮见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本令、张帮见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本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帮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4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