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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丁贤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丁贤志,冯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余劲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贤志,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冯国华,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贤志的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丁贤志、冯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我院在审理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丁贤志、冯国华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秀水华庭xx栋x单元xxxx室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号)。现因申请人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贤志、冯国华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秀水华庭xx栋x单元xxxx室房产(房地权证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日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