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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夏天虎与王能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虎,王能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天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能习,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天虎与被执行人王能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王能习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XXX房屋一套,并上网拍卖,因该房屋已抵押贷款现不能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天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