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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64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梅审判员  孙胜昌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