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364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梅审判员 孙胜昌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