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殿卿、赵柱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殿卿,赵柱学,赵北峰,赵保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潘殿卿。被执行人:赵柱学、赵北峰、赵保站。本院执行潘殿卿与赵柱学、赵北峰、赵保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6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