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林、杨爱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爱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平在金融机构存款6063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方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