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424执2932号被拘留人:周福明,男,汉族,住海盐县。被拘留人周福明于2017年4月1日经本院(2016)浙0424执293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鉴于被拘留人在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周福明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2016)浙0424执2725号被拘留人:代碁贵,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高桥乡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悦坪村民小组31号。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01211915。被拘留人代碁贵于2017年1月6日经本院(2016)浙0424执272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鉴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代碁贵的拘留。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注:此联送被拘留人。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回执)(2016)浙0424执2725号被拘留人:代碁贵,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高桥乡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悦坪村民小组31号。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01211915。被拘留人代碁贵于2017年1月6日经本院(2016)浙0424执272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鉴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代碁贵的拘留,请即执行。此致海盐县公安局批准人:办案人:祝孝家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将解除拘留。海盐县公安局年月日注:此联交回附卷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审批表被拘留人姓名代碁贵出生年月1991.1.21地址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高桥村民委员会悦坪村小组31号拘留案件(案号)(2016)浙0424执2725号拘留时间2017年1月6日拘留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结悔过情况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并对自己拒不履行的行为认识了错误。庭长意见院长意见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