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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向廷、李如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廷,李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廷。被执行人李如涛,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向廷与被执行人李如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