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413号之二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79600688J。法定代表人:马朝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鸿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503,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6771-7。法定代表人:周云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9元,保全费1,646元,合计3,985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兴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红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