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蒲亮与李沛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亮,李沛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民初1280号原告:蒲亮,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李沛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蒲亮与被告李沛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沛琛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4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7年2月还款,后被告向我还款4000元,尚欠11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被告李沛琛未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蒲亮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款1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4日被告李沛琛向原告蒲亮借款1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4000元,尚欠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5月22日原告遂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沛琛向原告蒲亮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沛琛偿还原告蒲亮借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沛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