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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431罗飞与孙信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飞,孙信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罗飞,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信康,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罗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信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信康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罗飞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罗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罗飞撤回对被执行人孙信康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724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