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420号原告李某1,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李某2,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谈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