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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420号原告李某1,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李某2,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谈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