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清先与杨昌洪柏大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先,杨昌洪,柏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72号申请人陈清先,女,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昌洪,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柏大菊,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陈清先申请执行杨昌洪、柏大菊民间借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柏大菊、杨昌洪在御墅林枫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按揭房。柏大菊、杨昌洪在本院有多人申请执行,且申请标的较大。系列案的申请人不仅是执行柏大菊、杨昌洪,同时还申请执行大足颜家湾煤矿。现大足颜家湾煤矿是关闭处置状态,本案如处置了被执行人房屋,他案的申请人也将参与财产的分配,且他案中的申请人在执行煤矿系列案中能分配到一部分标的款,参与本案分配的剩余金额无法确定,本案如处置了被执行的财产也无法确定分配总金额,所以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邮寄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至今未提供其他任何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里提供任何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清先申请执行杨昌洪、柏大菊民间借贷(2017)渝0111执1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蒋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友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