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588号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滨河花园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75277XXXXX。法定代表人:徐国哲,该物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军、钟凤云,该物业公司职员。被告:牛扬,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滨河花园(逸河园小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63********。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