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世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世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692号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2号楼A幢503室。法定代表人:仇永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乾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世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B-68号。法定代表人:张纪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凤阁,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06元,减半收取86253元,由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人民陪审员 王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