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武永琴、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琴,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武永琴,女,汉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平遥县。被执行人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大厦A座17层。法定代表人:褚朝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821号判决书,在执行武永琴与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821号判决书关于武永琴与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