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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华诉大石桥市劳动局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2行初106号起诉人姜华,男,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金典小区。2017年6月6日,本院收到姜华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我于2017年5月26日至大石桥市档案馆查到(1988)营劳险字8号关于转发省劳动局辽劳险字(1988)142号文件通知,劳动部文件劳险字(1988)3号文件,才知道不允许强迫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工龄需连续计算。1996年单位强迫我退休,不退休就不给开工资,我是因公负伤,为了生存,我当时只能这样做。当时局长张文臣说你是内退,涨工资不影响,请看当时就业局给市劳动局、人事局的报告,我从没申请提前退休,根本没安排工作,就是让我提前8年退休,我内退后应连续计算差八年工龄应补办,八年中所增加工资应补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1996年内退,要求补办内退后连续计算差八年工龄及补发八年中所增加的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运启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秀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