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桂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6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蓉,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刘桂蓉在南岸区“新亮点”南坪珊瑚店内选购衣服时,见店内促销花车上有一部手机,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靳某试衣服时放于此处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48元。2017年3月24日,民警在南岸区万寿路下口“老基地火锅店”将被告人刘桂蓉抓获,并从刘桂荣处提取到被盗手机。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钟延梅的证言;被害人靳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4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桂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