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金岩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岩,王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78号原告:张金岩,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王丽霞,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岩与被告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