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金岩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岩,王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78号原告:张金岩,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王丽霞,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岩与被告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