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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三组(麻阳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98754046P。法定代表人闫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06元,或者扣留、���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