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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57年3月22日生,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沈某,女,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赡养费人民币29535.8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某已履行人民币17956.57元,尚有人民币11579.2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某撤销执行申请。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