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得夏江n买卖提与伍广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得夏江·买卖提,伍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得夏江·买卖提,男,维吾尔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新疆乌鲁木齐。委托代理人丁学明,男,回族,泾源县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伍广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得夏江·买卖提与被执行人伍广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民终6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退股资金1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50000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人减半收取925元,被执行人同意负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费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民终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