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薛佳丽与曹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佳丽,曹建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4民初4797号原告:薛佳丽,女,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玲,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兵,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佳丽与被告曹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佳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佳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佳丽撤回对被告曹建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佳丽负担。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