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94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4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家沟村路段超车时,分别与相对行驶的王某3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冀某2)以及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1驾驶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3、李某受伤,王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3负次要责任,张某1、李某、冀某2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一、案件事实方面对于邢台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明显错误。2015年9月14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检查受伤人员伤情,并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2事故报警电话和362×××0邢台县交警大队电话。之后受害人大女儿及其他亲属赶到现场,120救护车也及时赶到,张某某及其妻子张某2、梁某1、董某一块参与救助,帮忙将二受害人抬上救护车。将受害人抬上救护车后,张某某让其妻子张某2一块去医院,并当场垫付了医疗费。因现场的受害人的亲属人数过多,且一直追问司机是谁,张某某怕挨打便走到了离事故现场约100米左右的加油站等待交警到来。张某某一直在加油站等待交警的事实由加油站录像及张某3、张某5等人可以作证。综上,张某某事故后及时拨打救援电话、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救助伤者,让其妻子陪同伤者到医院并垫付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最佳治疗,随后才离开现场到距离现场100米处的加油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逃逸。二、在量刑方面张某某存在以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1、张某某存在自首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122事故报警电话,并到邢台县交警大队自动投案。2、张某某在办案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如实供述案情,态度较好,有悔罪、认罪的积极表现。3、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沟通并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同意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家沟村路段超车时,分别与相对行驶的王某3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冀某2)以及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1驾驶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3、李某受伤,王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3负次要责任,张某1、李某、冀某2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张某云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3亲属李某、王某4娟、王某1、王某2损失共计11万元,李某、王某4娟、王某1、王某2均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或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9月14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其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家沟村路段时,其朋友张某1驾驶一辆轿车在其前方,他是个新手开的有点慢,其就给前方打了一下灯光,示意其准备超车。其超车时没看见前面有车辆,前方也没有灯光,其就从左侧超车。当其车跟张某1的车并排行驶的时候,其突然看见前面有一辆摩托车,距其车只有1米多远了,其就踩了一下刹车,并向右打方向,当时没有躲过去还是将摩托车撞倒了,其右方张某1的车因为躲其车躲到了路边的沟里。其就赶紧下车查看伤者,开始只看到一个大岁数的老头在摩托车附近躺着,随后听到附近有孩子哭,看到一个岁数大的女人抱着一个孩子也受伤了,才知道摩托车上有三个人。其就赶紧给张某1打电话,结果没人接,随后就给张某1车上一个叫老刚(大名不知道叫什么)的朋友打电话,老刚说张某1的车在路边地里,其就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打完电话其又返回现场帮忙抬伤者,等120急救车,120急救车去后,其媳妇就和伤者一起去医院了。之后其又打了122报警电话,报警时间是22时18分。打完报警电话,摩托车家属来了很多人气势汹汹的一直找司机,其怕挨打就躲到北边没多远一个加油站,在那里等待交警。后来到晚上12点后,其怕有人破坏现场,就让其朋友又给122打了电话询问交警来了没有,122答复说现场已经看完,摩托车已经被交警拉走了。当时其车上拉着三个人,其老婆和小儿子在副驾驶坐着,大女儿在后排坐着,张某1车上拉着他媳妇和两个孩子还有老刚,他们在什么位置坐着其不清楚。其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其本人,其有C1本驾驶证,证号是,车上手续齐全,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对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邢公交认字[2016]第50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9月14日晚上,具体几点记不清了,其丈夫王某3骑摩托车带着其和其外孙冀某2从冯家沟其女儿家出来沿着平涉线由北向南行驶,在冯家沟路段刚走没多远,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到了医院,听其女儿说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案发时,其丈夫骑摩托车带着其和其外孙在公路西半幅行驶了。3、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9月14日晚上10时许,其驾驶冀E×××××黑色SUV拉着其媳妇侯某和其两个女儿张某6和张某7还有其朋友梁某2刚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到下店村北路段时,其车后方有一辆车想超其车,该车行驶到与其车平行时,其看到那辆车和一辆摩托车撞到一起,并听到“咣”的一声响,之后那辆车就向其右前方行驶,其下意识打了一把方向,躲到路边的沟里了。后来从车里出来看到是其伙计张某某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停在路边,在路西边还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其才知道是张某某和那辆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张某某还问那个摩托车伤者有事没有,但其没有听见摩托车伤者的回应。在现场待了一会儿,警车和救护车去之前,因为其媳妇和孩子吓得不轻,其就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跟她们一块回去了。张某某车的左前角跟摩托车的车头部位接触了,其驾驶的车跟张某某的车没有接触。事故发生后其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该是张某某报的警,具体是谁报的警不清楚。4、证人梁某1证实,2016年9月14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其骑着摩托车在将军墓碰见张某1,他让其和张某某跟他一块去吃饭,之后其就把摩托车放到大街上,坐着张某1的汽车跟他一起去吃饭了,张某1车上还有他媳妇和他两个女儿。去吃饭的路上碰到张某某的车,张某某拉着他媳妇和他儿子、女儿。大约晚上21时20分左右,他们吃完饭回家,其在张某1车的副驾驶位置坐着,后面坐着他媳妇和他两个孩子,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冯家沟路段时,张某某驾驶他的车准备超车,没有看到对面来了一辆摩托车,在超车过程中先和相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的车又向东偏过来把张某1的车别到了路东的苹果地里,他两个女儿都吓得不轻并且受伤了,大女儿喊腿疼,二女儿喊头疼。其和张某1上去后发现摩托车的驾驶员在公路西边的排水沟里趴着,头朝东脚朝西,摩托车上的妇女和一个女孩在公路的什么位置记不清了。其就在路上照顾受伤人员,张某1的女儿说头疼,张某1就跟他媳妇在路边拦了一辆车回家了,其一直在现场等救护车来后还在现场抬伤者,伤者走后其就回家了。梁某1还证实,张某某跟其一块往车上抬伤者了,其走后张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在现场见到董某了。5、证人张某2证实,2016年9月14日下午张某某碰到张某1,两人因好长时间不见面,约好当天晚上去浆水一个饭店吃饭,饭店在抗大纪念馆附近,饭店名字叫馋嘴鸭。当天晚上其丈夫张某某开着其自己的冀A×××××轿车拉着其和两个孩子,张某1开着他的车拉着他媳妇还有两个孩子和他一个朋友梁某2刚随后到的饭店。吃完饭后沿着平涉线由南向北往回走,张某1的车在前面行驶,其丈夫开车跟在张某1的车后面,行驶到冯家沟村路段时,看到张某1开车有点慢,其丈夫准备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撞到一辆摩托车,听到“咣”的一声,前挡风玻璃给撞碎了,气囊也弹开了,随后张某某把车停到路边其就赶紧下车查看伤者。看到一个孩子在路边哭,其就赶紧把孩子抱了起来。路西边躺着一个叔叔,在那个叔叔南边侧躺着一个婶子,摩托车好像在两个伤者之间,具体什么位置其没有注意。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来到后把伤者送到了浆水医院,其把孩子安排好后就拦了一辆三轮车去浆水医院查看伤者。6、证人侯某证实,2016年9月14日晚上10时许,其丈夫张某1驾冀E×××××黑色SUV拉着其和两个女儿张某6、张某7还有他的一个朋友梁某2刚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家沟路段时,因孩子在车上喝雪碧洒在车座上,其在车上低头擦车座,突然听见“咣”的一声,其抬头看了一下也没看清什么,但是发现车身斜了,车里的孩子也甩到了其身边,其就赶紧楼主孩子。等了会儿梁某2刚给其打开车门,其下车后发现车已经掉到了路边沟里。后来梁某2刚给其抱着一个孩子,其丈夫抱着一个孩子和其爬到路面上,发现张某某的白色现代轿车在路边停着,还看见路的对面地上躺着一辆摩托车和两个人。后来其的两个孩子一直哭,其丈夫就在路边拦了一辆车把其和两个孩子送回去了。7、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9月14日晚上21时40分,其一个同村的乡亲在事故现场旁边居住,看到事故后就给其公公打电话说了一下,其婆婆就让其去现场看看。其到现场后看到路上有一辆白色的轿车在路东边停着,其乡亲告诉其说其父亲在路西边水沟那头朝东躺着,腿还在路边沟里,其母亲在其父亲南边路西扶着地坐着,但是没注意其孩子冀某2在什么地方。当时其丈夫还看了看白车上气囊都已经打开了,但是没有任何人在车上,就问司机在什么地方,现场的人谁也没见到那辆白车司机,现场好像有一个女的,但其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后来其和其父母坐救护车一起往浆水医院去了,在浆水医院没待多长时间,当时在现场的那个女的也去了,还说在现场的白车是她的车。其就问她当时是怎么开的车,她说当时雾大,看到摩托车已经来不及刹车了。其又问她司机在什么地方,她说司机一会儿就来,但司机一直没来。案发当晚,其父母饭后到其家看其二儿子冀欣瑞了,在其家待了一个多小时,其父母领着其大儿子冀某2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8、证人郭某证实,2016年9月14日22点左右,其接到张某某电话说他在浆水出事故了,其就赶紧给张某3打电话联系,其打车到南石门跟张某3汇合后,张某3开车拉着其和他老婆一块往回赶,大约23:30分赶到现场。当时有十几个年轻人在场,没见张某某在里面。有人看见其过去,气冲冲的就问其是不是司机,其说不是随后就回到车上打电话问张某某在哪里,张某某说在离现场100米左右的加油站。其赶过去后张某某对其讲了案发的经过,并说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120急救车过去后,他和他老婆一起往车上抬伤者,他老婆张某2还和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抢救伤者,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后来怕挨打就躲到加油站等交警。等了一会儿还是没见交警过来,张某3又打了一次报警电话,报警台说已经来过了,张某3就问报警台因为司机没有和交警见面,用不用和去现场的交警联系一下,见面说一下当时的情况,报警台说问一问。等了一会儿报警台回电话说不用见面了,张某3说不见面不会有其他事情吧,报警台说不会的,没有事,等拖车就可以了。拖车到达现场后,其和张某某一块帮忙把事故车辆弄上拖车才回家,张某某自始至终一直在现场。9、证人张某3证实,2016年9月14日22时30分,其接到张某某电话说他在浆水镇北侧一个拐弯处驾驶轿车与一辆没开大灯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其问事故是否严重,张某某的朋友张某5说两个安全气囊出来了,其就开车拉着其媳妇和郭某往现场赶。大约23时40分左右赶到现场,只见有一辆轿车在路北侧停放,轿车旁边有十几个年轻人在那里骂骂咧咧的情绪特别激动,其刚下车就被那十几个年轻人围过来问是不是轿车司机,其说就是路过来看看。后来其给张某某打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就给张某5打电话,他说他跟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地北侧大约100米左右的一个加油站等事故科。其赶过去后张某某对其讲了案发的经过,并说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120急救车过去后,他和他媳妇张某2一起往车上抬伤者,张某2还和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抢救伤者,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后来怕挨打就躲到加油站等交警。等了一会儿还是没见交警过来,其又打了一次报警电话,报警台说已经来过了,其就问报警台因为司机没有和交警见面,用不用和去现场的交警联系一下,见面说一下当时的情况,报警台说问一问。等了一会儿报警台回电话说不用见面了,其说不见面不会有其他事情吧,报警台说不会的,没有事,等拖车就可以了。拖车到达现场后,其和张某某一块帮忙把事故车辆弄上拖车才回家,张某某自始至终一直在现场。10、证人董某证实,案发当天其村几个人去浆水吃饭,饭后走到冯家沟路段时发生车祸,看见张某某在现场,其下车了解情况后及时让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过去后,大家帮忙把伤者抬到车上。其在现场见到梁某1了。11、证人冀某1证实,其是浆水镇冯家沟村人,是本次事故死者王某3的女婿。其在现场见到了张某某。12、证人王某2证实,其是王某3、李某的儿子,王某1、王某4娟是其亲妹妹,其母亲李某、妹妹王某1、王某4娟都委托其全权处理张某某与其父母的交通事故纠纷,其收到了张某某11万元的谅解费,对张某某表示谅解。13、邢台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3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及胸腹部致颅脑及胸腹腔闭合性损伤死亡。1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为重伤二级;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胸椎棘突、胸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胸背部擦伤,为轻微伤;躯干及左下肢挫伤,为轻微伤;左膝前、左眼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15、邢公交认字[2016]第5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3负次要责任。16、邢公交认字[2016]第50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3负次要责任,张某1、李某、冀某2无责任。17、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痕迹符合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接触所形成。(2)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后部痕迹符合与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接触所形成。18、邢台县公安局浆水派出所、邢台县浆水镇浆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李某系死者王某3妻子;王某2系死者儿子;王某1、王某4娟均系死者王某3女儿。19、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款条、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张某2代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3亲属李某、王某2、王某1、王某4娟损失共计11万元。王某3亲属李某、王某2、王某1、王某4娟均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另有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某某、张某1驾驶证复印件、冀A×××××、冀E×××××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王某3户口本复印件、李某、王某2、张某8、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驾驶机动车酿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报警记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多名目击证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伤者被送往医院后,又委托自己妻子到医院看护伤者,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其自己则在现场附近等待交警,虽未与交警见面,但也并未逃离现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存在逃逸;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的辩由,与查证事实相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郝春祥审判员 许文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