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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福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摇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招摇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557号原告深圳市福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盛路福轩新村85栋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92067L。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琴,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招摇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路2002号俊景豪园2栋1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13651P。法定代表人金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