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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忠与李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忠,李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933号原告:刘会忠,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新泰市。刘会忠与李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会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会忠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仲 娜人民陪审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