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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学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文,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爱廷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学文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中学旁,通过搭线的方式盗走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黑色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28元。当日,被告人黄学文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其盗窃的摩托车及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打火机一个,后将该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姚某某。黄学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学文于2017年2月1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左下肢股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左大腿根部皮下脓肿、左下肢静脉回流障碍、左侧腹股沟淋巴淋巴肿大、双下肢静脉炎、艾滋病发病期,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所外就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学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购买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学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2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学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满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学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绿源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姚某某(已发还);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爱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