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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洪维生与郁金荣、王长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维生,郁金荣,王长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黄昭立,卢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379号原告:洪维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郁金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王长贵,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1日,个体经营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中路**号*楼。负责人:周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笑南,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东台市海望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4477y。负责人:栾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黄昭立,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9日。被告:卢鑫,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6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369975x8。负责人:李妙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一,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洪维生诉被告郁金荣、王长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黄昭立、卢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维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被告郁金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丽、方笑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长贵、黄昭立、卢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洪维生错列了被告王长贵,经本院释明,洪维生同意变更江苏省东台市兴达配载部为本案被告。本次事故共造成了8人受伤,只有本案原告洪维生及另一伤者戴潇卿提起诉讼。还有6名伤者可以参与分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本院需查找另6名伤者。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二.江苏省东台市兴达配载部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三.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