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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王跃评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王跃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204刑医1号申请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跃评,曾用名王周平,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现在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王跃评的父亲。指定诉讼代理人侯志平,韶关市浈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跃评强制医疗,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文出庭履行职务,法定代理人王某、指定诉讼代理人侯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0月26日9时许,被申请人王跃评持一把折叠水果刀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大堂处将该庙解签女道士陈某1的左手手臂割伤。经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广东省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跃评案发期间有分裂情感性障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王跃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特提请本院依法决定。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申请强制医疗没有意见,但希望能够自主治疗,其会负责监管王跃评。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一、被申请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二、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综上,代理人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但经过近期的探视,监护人认为根据王跃评的表现可以自主治疗。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9时许,被申请人王跃评持一把折叠水果刀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大堂处将该庙解签女道士陈某1的左手手臂割伤。经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广东省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跃评案发期间有分裂情感性障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王跃评的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王跃评于2016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当场将王跃评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持有人王跃评处扣押折叠水果刀一把(长约15厘米,白色)。5、羁押情况,证实被申请人王跃评2016年11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2017年3月8日释放。6、王跃评住院治疗记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父亲王某提供的王跃评2006年住院治疗记录复印件33页。患者王跃评反复洗手、嫌脏加重伴打人、逃学住院治疗。出院时情况好,思维连贯,情感较适切,自知力部分存在。诊断结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7、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9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陈某1被故意伤害案。8、和解协议及收条,证实:2017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王跃评的父亲王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医疗费有王某承担外,另一次性补偿被害人陈某146000元。9、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7日,被申请人王跃评被浈江分局实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地址: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二)证人证言1、冷某1陈述:2016年10月26日9时20分许,我在太傅庙内的房间里,突然王德辉跑进来说在太傅殿大堂内有人持刀弄伤了师叔,要我下去看看。我来到太傅殿的大堂看到我一名姓梁的师兄与姓邓的师叔将疑是持刀的男子制伏并按到在地,且看到梁师兄的右手受伤。而陈某1师叔坐在凳子上,站在陈某1师叔旁边的吴巧儿师兄正在帮陈某1师叔的左手做简单的包扎,但血还是从我师叔陈某1受伤的胳膊位置往下滴,滴到地上有一摊血迹。被制伏的男子的位置大约三米处有一把带有血迹的小刀。姓邓的师叔叫我帮忙按住这名疑是持刀的男子等警方和救护车过来。警方过来后就将持刀的嫌疑人带走,救护车就将受伤的梁师兄和我师叔陈某1送往医院治疗。2、王某陈述:王跃评大概在2005年的时候辍学,辍学后在广州脑科医院检查出患有抑郁症。案发当天一早王跃评给我打电话聊了很久,他提出要我陪同他一起去太傅庙找前几天不尊重他的那名道士理论,并且要投诉那名道士。但我当时没答应,王跃评后来就回答我说:“如果你不陪我去,那你就给我一百来块钱去买把刀找道士理论,如果那个道士不向我道歉我就把事情弄大。”后来因为我没有答应王跃评陪他去太傅庙,所以他就把电话挂断了。王跃评以前没有出现过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前他一般都是口头说完就没事了,这次是第一次。我曾带王跃评到广州脑科医院治疗过,因王跃评认为医生对他进行“电疗”时让他很难受,所以他极力提出要出院。王跃评从广州脑科医院出院后至2015年的十年间一直都有服用一种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直到2016年7月份王跃评开始“辟谷”至今,王跃评一直都没有服用这个药。这个药主要是针对治疗重度抑郁症的,但该药有一个副作用:“躁狂抑郁症的患者可能转为躁狂发作”。我不确定这个药物是否会对王跃评造成了影响。3、梁某1陈述:2016年10月26日10时,我跟几名道长在太傅庙大殿内聊天,有一名约25岁的男子走进大殿内,直接就到我们大殿内的其中一名道长(陈某1道长),就问年轻的冷道长在不在庙内,陈某2就告诉这名男子说冷道长不在庙里,有什么事可以跟我说,那名男子就跟陈某2说我要投诉冷道长,陈某2就问什么事情要投诉他,这名男子就说冷道长侮辱了他所以要投诉。陈某2就跟那名那名男子说:“你是信佛教的,我们这是道教这里不欢迎你”,这名男子就很生气说不走,陈某2说我们的宗教信仰不一样,我们这里人也不会搭理你,我就见那名男子往前迈了一步,然后就从身体右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出来,紧接着就把陈某2手臂划到了,陈某2反应快就把折叠刀抓住,我就向前用左手一手搂着这名男子脖子,右手去抢这名男子的刀,我就往后侧了两步,那名男子就倒地了,我就看到陈某2手已经被划到有两处伤口了,弄到在地后我就一手将这名男子的手反靠在背后,用脚压住那名男子的脖子,这时我的手臂已经在流血了,也不清楚是在抢刀时还是在把那名男子弄倒在地时被划伤的,在旁边的另两名道长就一起将这名男子抓住并按倒在地下,那男子就不动了。报警后那名男子就被铐起来抓走了。事情经过就这样。除了我和陈某2受伤没有其他人受伤了。4、邓某1陈述:2016年10月26日09时40分左右,有一名陌生的年轻男子进来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某庙的大厅里面,见到我们几个人,该名年轻的男子很激动地对我的道友陈某1说:“阿姨,我要投诉上次的道长。”听了他的话之后,我的道友梁某2就对该年轻男子说:“你先坐下来,有什么事情慢慢说。”该年轻男子就坐在板凳上,之后,我的道友陈某1就对他说:“你是来诽谤我们道教的,我们这里太傅庙不欢迎你,请你出去。”该年轻男子听完这句话之后情绪非常激动,立马走到我的道友陈某1面前,不知道该年轻男子从哪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我的道友陈某1的心脏捅去,我的道友陈某1第一时间用自己的左手臂去挡住水果刀的袭击,这时候,我和我的道友梁某2两个人一起上前用双手抓住该年轻男子的两只手臂,防止该年轻男子继续伤害陈某1,在控制该名年轻男子的过程中,我的道友梁某2海被该年轻男子用水果刀划伤了左臂,大概不到一分钟的时间,该年轻男子就被我和我的道友控制住了,我的道友吴巧儿就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警察很快就赶到现场,将年轻男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三)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6年10月26日9时许,我正在太傅庙殿堂里东北处的桌子后面坐着,那名年约20岁的男子又再次来到太傅庙。年约20岁的男子进入殿堂看到我后,问我上次和他论道的“小道士”在哪里,我觉得这名年约20岁的男子是又来太傅庙找茬的,就叫他离开。之后该男子绕过桌子走向我,走到我右侧的时候,该男子从裤子的右侧口袋内拿出一把长约15CM的橙色的折叠型水果刀,用右手拿着水果刀向我的左侧胸口刺来。我见该男子要拿刀刺我,我便本能的想用右手去抓住该男子拿刀的手但没有抓住,之后我就用左手去挡,该男子的水果刀边刺中了我的左手前臂处,我左手前臂被刺伤后该男子并没有停手,还是继续用水果刀刺我,我用左手挡的时候再次被该男子用水果刀刺中我左手手臂外侧处。就在我和该男子纠缠的时候,在殿堂里面的另外两名男道士见状后过来制止该男子。两名道士将该男子手上的水果刀夺了下来,并将男子按倒在地下,之后便打电话报警求助了。过了没多久就有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将我送院治疗,并将刺伤我的男子带走调查了。(四)被申请人王跃评供述:2016年10月23日10时许,我来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某庙内求签时与解签的道士进行聊天,我们聊到道家的发源的思想发生了分歧,那个道士说我不懂道教,说话前后矛盾等否定我、贬低我,我感觉很难受。回家之后我一直因为这件事耿耿于怀,直到今天早上我还是很难受并产生拿刀去太傅庙报复道士的想法,我把我的想法告诉我的父亲王某,我父亲不当一回事,我更加寒心。于是我出去买了一把折叠刀回家磨锋利,10时许,我拿着折叠刀来到东堤北路某庙里面找那里的道士投诉,当时坐在太傅庙大厅里面解签的一个年约50岁左右的女道士就赶我走,我感觉很生气很怨恨她们,于是我从右边裤袋里面拿出折叠刀冲过去用左手抓住那个女道士的手臂,右手拿刀割她的手臂,因为当时很混乱,具体割了多少刀我记不起了,现场旁边有一个年约三十岁的男子见状过来帮忙控制我,我反抗的时候用刀割了那个男子的手一下,我被那个男子控制了,不久警察就过来将我带回公安机关。去伤害那个帮忙的男子我不是故意的,是混乱中不小心割伤的。我没有受伤。我怀疑自己有躁狂症,但是没有去医院诊断。(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告知被申请人及被害人。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王跃评在案发期间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案发时精神状况处于发病期,对自己实施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其作案行为是有精神障碍所致。(2)对本次鉴定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告知被申请人及被害人,但被害人拒绝签名。(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浈江区东堤北路某庙情况。(七)辨认笔录冷某2、邓某1、梁某1均分别辨认出王跃评是在太傅庙持刀伤人的男子。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跃评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依法对被申请人王跃评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被申请人王跃评患有精神病性障碍,目前仅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不足以完全缓解病情,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对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跃评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新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