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磊,童道莲,戴建萍,刘庆华,萍乡市民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68号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法人代表:夏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陈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童道莲,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戴建萍,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刘庆华。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戴建萍配偶,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萍乡市民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法人代表:戴建萍。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磊、童道莲、戴建萍、刘庆华、萍乡市民鑫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为343658.6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658.6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38元,由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丛国人民陪审员 唐榜梁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