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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与胡世强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胡世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07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25号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3061211B。法定代表人:罗剑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杜林,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胡世强,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新路49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10903263178H。负责人:卢子健。被告: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文化服务中心(两河口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84685544H。法定代表人:章沛群。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与被告胡世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万盛区一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贤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