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卡、张彩英、何振国、张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卡,张彩霞,何振国,张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98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文卡,男。被告:张彩霞,女。被告:何振国,男。被告:张佳,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卡、张彩英、何振国、张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