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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方强与赵怀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赵怀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被执行人:赵怀信,男。本院在执行方强与赵怀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怀信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方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决定对赵怀信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申请人方强与赵怀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赵怀信归还方强借款本金5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40元,赵怀信亲属于2017年6月14日代其履行案款30000,下剩本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及执行费710元由赵怀信于2017年9月14日前履行。方强自愿放弃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治平审判员  齐志航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