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翼冲与被执行人伊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翼冲,伊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张翼冲,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伊英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建平县太平庄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51号路2单元202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翼冲与被执行人伊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建白初字第05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伊英伟每月向法院交付3000元,直到欠款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9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