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树全、何秀琴与田伟等所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全,何秀琴,田伟,陈永国,黎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0号申请人:姜树全、何秀琴。被申请人:田伟、陈永国、黎长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伟房屋一处(产权证号:2012030xxxx、面积:114.4平方米、坐落:桓仁镇永红街02组13幢3单元x-x号)。轮候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黎长芳住房一处(产权证号:2011100xxxx、面积:101.75平方米、坐落:桓仁镇黎明街4组14幢1单元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永国房屋四处(1、产权证号:20130800769、面积:90.11平方米、坐落:桓仁镇朝阳街04组28幢3单元5-1号、2.产权证号:1204xxxx、面积:80.50平方米、坐落:华来镇木孟子街、3.产权证号:2013080xxxx、面积:24.35平方米、坐落:桓仁镇朝阳街04组02幢x单元x号、4.房权证桓农房字第1204xx**号、面积:342平方米、坐落木孟子管委会木孟子村)。四、查封期三年(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