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玲华与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玲华,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04行初23号原告顾玲华,男,1968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地。法定代表人于敦强,该局副主任,主持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玲华诉被告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已受理原告的劳动监察申请,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玲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玲华负担。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述侠审判员 王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咪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