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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良凤、徐海国等与何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凤,徐海国,何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24号原告:孙良凤,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徐海国,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何燕,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影,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良凤、徐海国与被告何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良凤、徐海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凤、徐海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孙良凤、徐海国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