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良凤、徐海国等与何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凤,徐海国,何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24号原告:孙良凤,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徐海国,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何燕,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影,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良凤、徐海国与被告何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良凤、徐海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凤、徐海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孙良凤、徐海国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