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凯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凯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514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74778-2,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女,系该行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女,系该行的工作人员。被告:陈凯伦,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农商银行)与被告陈凯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陈凯伦归还借款本金39002.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7日为5249.79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凯伦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凯伦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6日柯城农商银行与陈凯伦签订《循环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4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80%确定;未按期归还本金,加收50%的逾期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原告发放贷款40000元,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8.024999‰,还款期为2016年3月5日。还款期至,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6月9日,尚欠本金39002.06元,利息7823.4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凯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2.06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暂算至2017年6月9日为7823.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650元,由陈凯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道平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