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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泓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泓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607号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惠红山郡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段艳斌。被告:陈泓任,女,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泓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