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新蕊与牟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524号原告:齐某,女,201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理人:武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被告:牟某,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南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韩忠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贾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