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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纪顺与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纪顺,张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98号原告潘纪顺,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宁,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纪顺诉被告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纪顺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纪顺撤回对被告张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纪顺承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