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纪顺与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纪顺,张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98号原告潘纪顺,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宁,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纪顺诉被告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纪顺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纪顺撤回对被告张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纪顺承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