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与李义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李义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203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钟国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鱼池口小商品市场3号楼。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962072300009460P负责人:钟晓强,该公司负责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大沙河东侧园区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婷,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临泽县分公司员工,住临泽县电力局,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被告(反诉原告):李义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现住甘州,电话156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李义荣(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和反诉原告李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和反诉原告李义荣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义荣承担。审 判 长 刘 江审 判 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