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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新赛与石狮市派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赛,石狮市派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424号原告刘新赛,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石狮市派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后文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C座2层22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赛诉被告石狮市派诺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新赛负担。审判员  周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