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与李善荣、王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李善荣,王少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818号原告: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二村(高速公路处)。法定代表人:潘克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润发,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六,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李善荣,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王少祥,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贵州东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善荣、王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贵州华星汽车服务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