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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荣,张兆岭,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负责人:李申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荣,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兆岭,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吴涛,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荣、张兆岭、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