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许贤新与李翀、陈蜀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新,李翀,陈蜀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32号原告:许贤新,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翀,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蜀欢,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许贤新与被告李翀、陈蜀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许贤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原告已预交3740元),由原告许贤新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1870元,经原告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永添人民陪审员 黄绮雯人民陪审员 冯慧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