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顺利皮革有限公司、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顺利皮革有限公司,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刘敬山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64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害人石家庄顺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兵国。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鲤鱼坝工业区16号,工商注册号440307103751716,原法定代表人刘敬文。原审被告人刘敬山,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临时寄押于惠州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0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敬山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敬山无罪。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博 搜索“”